8/26/2006

你拍照,版權歸大家?-on photography

最近朋友正在為著作財產授權的問題煩惱,所以偶也跟著敏感起來。查東逛西的,忽然看到這篇報導,提到宜蘭頭城搶孤活動的主辦單位因搜羅過去的搶孤照片來宣傳活動而被指侵犯版權,所以乾脆在今年的活動會場高掛:「未經祭典委員會同意,攝影者不得擁有版權」的告示,求一勞永役。

這,不是比當年台北101主張以這醜陋滴建築物做背景所拍的照片要公開發表或刊登必須取得他們授權還要無知?我說要嘛,就來個「禁止攝影」,然後主辦單位自己找人好好拍照將來自己用。拍壞了自己負責,不要隨便google別人發表的照片來使用。不然,想要無償使用別人的作品,就態度好一點去誠心交涉,看人家爽不爽授權給你用。不是自己掛個牌子就可以說「你沒問過我,所以你拍的就是我的,我以後要怎樣用你就得給偶用」。更詭異的是,當
「攝影者不得擁有版權」,又沒指定版權歸誰時,那是怎樣ㄚ?那不就是說,除了攝影者以外,這世界上的任何阿狗阿貓都有權使用、占為己有、甚或拿去賣都可以?真的是莊孝維。偶看這根本是剝奪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該素口以給他抓企辦滴。(請參考本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

還有那個101的笑話,也實在粉悲哀。熊熊在台北盆地栽上那鍋龐然大物,外形突兀、破壞天際線不說,拍照時要閃還常常閃不掉咧。連倫家風水師都說,只要從窗戶望出去,會看到這鍋怪物的
住家,都不素理想的住家風水云云,還拿翹!?公共藝術都不見得能禁止影像被重製或再利用了,何況是101這鍋monster, 沒怪你破壞畫面就該偷笑了吧。(不嫌麻煩的,口以參考本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

或許,搶孤滴主辦單位口以效法粉多攝影比賽章程裡明定滴規則,比方:
「攝影者擁有著作財產權,主辦單位享有授權之免費發表於公益展示活動或出版品使用權利;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授權辦法,同意授權主辦單位無償之使用。」等等的,而不是以侵害創作者權益的方式來圖一時的方便



圖片來源:中央社 2006-08-23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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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宜蘭新聞 2006/08/24


拍搶孤被拒 攝影業強烈不滿

【陳木隆/宜蘭報導】   頭城搶孤昨天晚上登場前,因主辦單位在現場張掛「未經祭典委員 會同意,攝影者不得擁有版權」的告示牌,引起縣內外攝影界強烈不 滿,廿三日下午推派代表,向補助活動經費的縣府抗議。   宜蘭縣攝影學會理事長李龍墉,昨天下午3時許,率同該會顧問邱 錦益、陳兩祥、李錕鐘等人,前往縣長室發出不滿聲浪,因縣長呂國 華不在,由秘書聽取他們的心聲。   李龍墉、陳兩祥等人指出,頭城搶孤是公眾性的民俗活動,也是政 府用納稅人的錢去補助舉辦的,歡迎全國各地的民眾來共同參與都來 不及了,頭城祭典協會卻做出這樣的限制,嚴重影響大眾攝影的權益 ,實在無知,於情、於理、於法都站不住腳。   縣府法規課人員也認為,該項限制,於法無據。   頭城祭典協會理事長黃振燦則表示,因該會選取往年蒐集的搶孤照 片,來宣傳今年的活動,卻有人向該會反應說侵佔了他的版權,所以 才會張掛告示,主要是為了避免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他並強調, 民眾仍可拍攝,但使用的版權仍歸該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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