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2007

通姦有罪,結婚no way

媒體大幅報導關於民法親屬編之修訂,其中關於「通姦」的部份我是越看越火大。

老實說,原本偶對通姦除不除罪並不那麼關心,畢竟在本國法律規範的婚姻制度下偶棉同志們根本沒位置,因此也不會有通姦成不成立的問題。但經過修訂後可就不同啦。

過去,在「通姦」與否的認定上,非常沒想像力滴放在異性間是否有「性器官結合」的事實,因此對女男間性器官結合「以外」的性行為是不具意義滴。現在修正後的條文不但沒有往除罪化的方向去,還變本加厲滴擴大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可構成通姦。在去除掉「異性」與「性器官結合」這兩個原本必要的條件後,同性性行為也就不再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說,將來在合法婚姻關係中的任何一方與同性有一「手」、一「腿」、或是一「指」,都有可能構成通姦滴。

關於劈腿劈手或劈指的道德問題偶沒興趣,但是對於主流媒體所關心滴層次僅止於:「未來與同志外遇也會列入離婚要件」,實在是令人不爽透了。

法律上,同性關係不僅不被納入合法婚姻的範圍,現在竟然還可以成為可能構成把郎ㄟ離婚要件,這邏輯偶怎麼也想不透。本國民法從原本無視同志滴存在,不把同性關係當一回事的思考邏輯,到現在修訂後變成妖魔化的「與同志通姦也有罪」,這是怎樣?

所以咧,同志們大家注意啦~~(((((法律終於願意正視同志滴存在啦)))))只不過,這款的存在感真的令人粉幹。

2 Comments:

Anonymous 匿名 said...

那就一起來大聲說: 幹!

12:40 下午  
Blogger   said...

嗯,有力~~~~

4:56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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